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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须知 | ||||||||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当月不存在单位参保缴费。
2、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
1、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由本人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申领手续:
①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至以下地点办理:
②通过“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办理。
③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办理。
2、已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人如需获知审核结果,可至办理申领地点打印审核结果或通过“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3、每月15日为系统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按期提前),15日前新登记申领并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当月发放;15日之后登记申领人员,正常于下月补发;系统发放日当天无法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按月发放,一般每月25日后资金可到账,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中。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活动。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享受的相关待遇及停发事项
1、失业保险金享受月数:失业保险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剩余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份,符合规定的,其期限可与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保险金享受标准: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但不包括下列人员:①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已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②已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③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④个人提出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6、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前次核定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予以发放。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提醒:不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退回不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如不退回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
苏州市区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
相关政策详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宣
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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